監管改革
由於更嚴格的監管要求出現,如巴賽爾協議III、償付能力II、多德弗蘭克法案和歐洲市場基礎架構等條例實施,引發金融機構和市場人士開始重新考慮他們目前的風險測量解決方案及基礎架構。這些新的監管規定迫使風險管理措施,成為制訂金融機構的戰略計劃時需要考慮解決的首要任務。與最新的要求相契合的先進戰略和解決方案,對於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獲得競爭優勢至關重要。以提供財富管理和管理客戶及內部投資組合為核心的服務需要重新部署。與此同時,決策者長期依賴的傳統模型開始變得不合时宜和容易犯錯。
隨著近期的金融危機,很多投資者已具備了一定的金融知識,對於金融風險比較提出警覺。他們往往更多的關注機制的透明度、投資服務的風險和回報的權衡。換句話說,他們對基金經理和資產管理人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希望清楚了解投資風險和相關業務的透明度。目前的監管機制也朝著更透明化的方向發展,監管機構要求服務供應商必須使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給予充分相關信息的了解。眾多財富管理公司和私人銀行已把最新的監管機制的要求加以考慮,並優化其發展新產品和服務的模型,來推動盈利的增長。